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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108-000
事项名称 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授权)
设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3号)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降级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7226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