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2114-000 |
事项名称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授权) |
设立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销违反本条例规定,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7226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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