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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179-000
事项名称 对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授权)
设立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