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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184-000
事项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授权)
设立依据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2000年5月3日国办发〔2000〕34号发布)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