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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12103-000
事项名称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授权)
设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