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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12106-000
事项名称 对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未使用规范文本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授权)
设立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9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四)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