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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12112-000
事项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授权)
设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通过,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规 有建筑业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以上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