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12120-000 |
事项名称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授权) |
设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 《关于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昌编发〔2010〕7号)二、内部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对全市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实行行业管理,按规定转报审验资质。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科 719591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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