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101-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2012年1月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的通知》昌编发[2004]1号 一、主要职责(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通过,2003年3月施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71901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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