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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2104-000
事项名称 查封施工现场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法》(主席令 第74号, 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的通知》昌编发[2004]1号 一、主要职责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实施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71901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