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105-000 |
事项名称 |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复同意可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城乡规划法》(主席令 第74号, 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的通知》昌编发[2004]1号 一、主要职责(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
实施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71901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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