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住建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402104-000
事项名称 城区污水处理费(代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昌邑市物价局昌价发(2011)67号关于转发潍坊市物价局《关于对昌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潍价格厅发(2011)14号执行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次月5日内交纳上月污水处理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生活用水0.90元/m3,工业用水、其他用水1.20元/m3。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自来水公司 72125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