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106-000 |
事项名称 | 绿地占用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国务院令第100号)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3.潍政发【2004】53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园林局71286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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