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107-000 |
事项名称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转发,鲁政办发〔1995〕77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8月21日鲁财社 10号)第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转发,鲁政办发【1995】77号 ):在本市辖区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的建设单位。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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