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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2108-000
事项名称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征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23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23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72199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