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109-000 |
事项名称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181号令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2008〕53号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财综[2007]7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省政府181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鲁财综〔2008?慮敭∽畓浢瑩?慶畬???????挠慬獳∽湩異彴畳浢瑩??????黆?雇??祘ń?爢獥瑥?慮敭∽畓浢瑩?慶畬???????挠慬獳∽湩異彴畳浢瑩??摴????琯????潦浲??琯扡敬? ?雖???d??限b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721992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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