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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502102-000
事项名称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4年7月鲁建发〔2004〕23号)第三章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4年7月鲁建发〔2004〕23号)第三章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4年7月鲁建发〔2004〕23号)第三章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潍坊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9月潍建发〔2014〕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交要求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报告,填写《潍坊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返还建设单位。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