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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502103-000
事项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 9月鲁财综〔2008〕53号)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和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开展查验、认定工作。第十五条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第十六条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额,向建设单位返还。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 9月鲁财综〔2008〕53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和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开展查验、认定工作。第十五条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第十六条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额,向建设单位返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 9月鲁财综〔2008〕53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