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2101-000 |
事项名称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7月20日)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 《关于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昌编发【2010】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房管中心721993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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