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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2102-000
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为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的依据之一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一职责调整(四)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关于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昌编发【2010】7号“一、主要职责(三)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昌政办发【2013】21号《昌邑市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第三条 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镇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在保障上述符合条件家庭分配的前提下,如仍有房源,可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家庭进行分配:(一)符合上述规定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二)在城市规划区内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不受户口条件限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政策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实施程序 根据昌政办发【2013】21号《昌邑市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第七条 按照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市房管、民政部门三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一)户主有工作单位的,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昌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三)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部门。(四)市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五)市民政部门在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反馈市房管部门。(六)市房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家庭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昌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效期两年,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昌邑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信息库。根据实际情况,房管部门、民政部门、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等相关单位可组成联合审查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公示,提高工作效率。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昌政办发【2013】21号《昌邑市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第六条 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工作单位申报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填写《昌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市房管部门查档审核后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 71959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