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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2103-000
事项名称 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鲁建发(2005) 30号):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程序 1、接受;2、受理;3、审查;4、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鲁建发【2005】30号):1、山东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节能变更单(没有变更不需提供);2、凡实行认定制度的产品(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新型墙材、玻璃纤维网格布、节能门窗、中空玻璃、玻璃幕墙、采暖散热器等技术产品),提供省建设厅颁发的认定证书(原件)及采购发票、检验报告;3、未纳入认定范围的产品(胶粘剂、抹面砂浆、锚栓等),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发票;4、节能施工工艺方案、施工资质证书、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原件)、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及监理资料;5、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