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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104-000
事项名称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28日鲁建管发〔2011〕1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市、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关于组建昌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昌编发〔2011〕1号)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程序 1、日常监管;2、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动态考核;3、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4、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5、抽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6、对需要进行处罚的施工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应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资料;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721135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