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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109-000
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潍坊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11月潍政办发〔2009〕75号)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统一管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负责本市市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建设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坊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11月潍政办发〔2009〕75号)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材料完整、系统、准确;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城建档案馆 72119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