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110-000 |
事项名称 | 燃气、供热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第一章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邑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昌编办发[2011]1号);根据有关燃气与集中供热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城市燃气和供热实施行业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7226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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