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114-000 |
事项名称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省政府181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鲁建发【2005】30号《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鲁建发【2005】 30号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实施程序 | 1、设计审查备案;2、专项检查;3、节能建筑认定。鲁建发【2005】30号第二章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第三章节能施工专项检查;第四章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鲁建发【2005】30号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设计文件;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 、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4、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5 、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6、?慮敭∽畓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