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128-000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建设部令第141号通过)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6年11月鲁建发〔2006〕26号)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2000年9月建建〔2000〕21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关于组建昌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昌编发【2011】1号“其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相关材料;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相关材料;3、检测合同;4、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721135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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