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107-000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发〔1999〕45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7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4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3条第1款: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发〔1999〕45号)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的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
实施程序 | 1、接收申请;2、受理;3、审核;4、发证、登记。《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发〔1999〕45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该申请企业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发〔1999〕45号) 第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书; (二)开发合同;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交缴开发项目价款凭证; (五)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1、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申请表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投资计划; 4、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7219921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7226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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