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108-000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招投标法》(2000年1月实施)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4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已完成招投标。 |
实施程序 | 1、接收备案资料;2、受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招投标备案资料和书面汇报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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