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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10-000
事项名称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年度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检查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予以登记确认。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邑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主要职能是:对城市燃气和供热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燃气和集中供热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燃气、供热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批,负责燃气、燃具和集中供热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年检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7219921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7226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