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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11-000
事项名称 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节能住宅认定审核;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推广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 《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受理; 2、登记; 3、审查。 4、转建工处审核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 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3、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4、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5、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7211940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72199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