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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15-000
事项名称 新建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验收备案证明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9号公告)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七条: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关于成立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昌编发【1995】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9号公告)第三十七条: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实施程序 1、受理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安装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太阳能产品购销合同;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项目清单。 验收证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专项验收表;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验收项目清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2119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