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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18-000
事项名称 监理合同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通过)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成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2008年9月9日鲁建发[2008]8号);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五)不按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1月2日鲁建建字[2014]1号)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应当提交近两年签订的监理合同。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鲁政发[1995]106号)第九条省外监理单位进人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审批效率的通知》(2014年2月11日鲁建建字[2014]2号)监理企业跨区域承揽监理业务备案下放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理企业持合法有效资质证书自由流动、自主竞争,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各地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市、县两级不得重复备案,不得收取各类信用保证金。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市统一填写备案汇总表报省厅。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 《关于组建昌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昌编发〔2011〕1号)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监理市场的日常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成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申请表》(见附表2)此表一式三份,作为监理合同登记唯一证明,分别由备案机关、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3、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潍项目总监授权任命书和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证件;4、工程监理合同(限GF-2012-0202版本);5、外地监理企业提供在潍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协议)。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721135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