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119-000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1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3号)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程序 | 项目手册验核:1、提报项目手册;2、现场验核;3、登记。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项目手册验核:项目手册。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7226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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