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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20-000
事项名称 外地进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第十七条: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关于印发潍坊市外地进潍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建发[2005]27号)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潍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一级资质企业。第十条 外地进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坊、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海化三个开发区)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各县(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分别持潍坊市建设局出具的登记意见、资质证明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3号)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潍备案;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第十七条: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关于印发潍坊市外地进潍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建发[2005]27号)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潍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一级资质企业。第十条 外地进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坊、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海化三个开发区)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各县(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分别持潍坊市建设局出具的登记意见、资质证明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管理。。
实施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1、接收;2、受理;3、审查;4、现场勘查;5、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统计员、进昌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2、潍坊市开发办开具的资质证明;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在昌邑的办公地点证明;6、在昌开发项目的土地证明材料;7、在昌开发项目的四图一书及相关电子文档;8、进昌前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或近期资质年检材料一套;9、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7226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