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121-000 |
事项名称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8.1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审查;3、登记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关于审查合格书和备案内容20.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审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科 71986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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