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住建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2122-000
事项名称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省人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12.1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省人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12.1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程序 1、接收;2、审查;3、登记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简介。包括工程的性质、功能、用途、规模、层数、面积、高度、跨度、结构形式、投资人、投资额等内容。3、外地进诸勘察设计项目登记表(2份),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一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科 719863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