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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23-000
事项名称 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规定》(1999年6鲁建发[1999]50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2010年12月鲁建发[2010]24号)第二条:“(一)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潍坊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11月潍政办发〔2009〕75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潍坊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规定》鲁建发[1999]50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城建档案馆 72119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