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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25-000
事项名称 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起草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园林局的通知》(2007年4月昌编发〔2007〕4号)(1)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城区的园林绿化进行直接管理;(2)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3)对市属风景区和公园进行管理;(4)参与审批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进行管理;(5)对园林行业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园林局71286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