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126-000 |
事项名称 |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修编起草工作;组织编制提报中心城区城市绿化年度计划、方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园林局的通知》(2007年4月昌编发〔2007〕4号)(2)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园林局71286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