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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29-000
事项名称 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大型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园林局的通知》(2007年4月昌编发〔2007〕4号)(1)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城区的园林绿化进行直接管理;(3)对市属风景区和公园进行管理;(4)参与审批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进行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园林局71286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