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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30-000
事项名称 负责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设施和重点景区、街道的绿化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园林局的通知》(2007年4月昌编发〔2007〕4号)(1)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城区的园林绿化进行直接管理;(3)对市属风景区和公园进行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园林局71286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