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133-000 |
事项名称 | 各类垃圾处置、道路保洁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昌邑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昌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根据潍政发〔2005〕18号,参与编制行业固定资产计划和相应设施的维护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昌编发【2008】7号关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721200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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