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134-000 |
事项名称 | 编制环卫行业固定资产计划和相应设施的维护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根据潍政办发〔2010〕49号第(四)条: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根据《昌邑市城乡环卫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 鲁政发【2009】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根据潍政发【2005】16号,参与编制行业固定资产计划和相应设施的维护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昌编发【2008】7号关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721200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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