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住建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2136-000
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 《关于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昌编发【2010】7号)(四)负责全市房屋登记工作。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及房地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管理房屋登记簿和产籍资料;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屋面积的测绘成果进行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6号)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房管中心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72199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