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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137-000
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为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的依据之一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一职责调整(四)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关于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昌编发【2010】7号“一、主要职责(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规定,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昌政办发【2011】67号《昌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实施程序 根据昌政办发【2011】67号《昌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有工作单位的,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管理部门;(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管理部门;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昌政办发【2011】67号《昌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我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 71959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