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住建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2140-000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制度的通知》鲁建管安监(1999)27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关于组建昌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复》昌编发【2011】1号“其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建设单位自主下载电子相关表格。填报后报监督站审核,合格后转审批窗口;2、受理,材料齐全即办;3、审核,材料齐全即办;4、发证,材料齐全即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2、工程中标通知书;3、工程施工合同;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计划和费用计划;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方案;6、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型号、数量;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8、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9、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7219921 昌邑市住建局监督站 721135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