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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4202-000
事项名称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统计局
设立依据 《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9年6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1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2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政策法规科(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统计局 72117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