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4211-000 |
事项名称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统计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2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政策法规科(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统计局 72117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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