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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201-000
事项名称 统计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统计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新建或迁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变更、撤销和迁出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或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2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新组建的单位和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注册或者成立和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已经成立或者开工尚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向当地统计部门补办统计登记。 改变统计隶属关系或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按前款要求办理统计变更登记。 因破产、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统计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统计登记、变更和注销,按本条规定办理。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 2、制证发证; 3、领取报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四)填写《武汉市统计登记申报表》; (五)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材料,并填写《新开工统计信息表》; (六)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统计局 72117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