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603-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献血法》第十八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条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04年7月30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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